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
发布时间:2014.09.29 新闻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为深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大百万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按照人力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要求,我局进一步简化了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职业培训补贴种类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和定向就业培训补贴三种。

三、开展补贴培训的机构

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企业培训中心开展职业培训,并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定向就业培训主要由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实施。

四、培训补贴管理

(一)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资金审批等工作;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培训推动、培训补贴经办、培训抽查、补贴复审汇总等工作;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开班审核、培训检查、补贴初审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制网络管理。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培训项目、开班备案审核、培训检查、结业考试成绩、技能鉴定结果、培训补贴审核以及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全部录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三)培训人员基本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直接读取。

五、培训补贴申报

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向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其中:

市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院校举办的培训机构以及普通高校组织本校学生开展职业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直接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

六、开班备案

(一)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在培训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班培训。

(二)培训机构在开班备案时,应提交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报盘文件,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计划表。其中:

1.开展外埠户籍在职职工职业培训的,还应提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证明材料。

2.开展本市普通高校外埠户籍学生职业培训的,还应提交学生证或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在校生证明材料。

3. 开展登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人员身份应与人力社保部门信息系统失业人员库信息一致。

4.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应具有本市农村户籍。

5.申报职业技能培训等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应符合《天津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暂行办法》(津劳办发〔2006〕371号)规定,并提交相关文件和《破格晋升职业资格申请审核表》。

七、培训检查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培训日常检查,填写《职业培训检查记录表》,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职业技能培训日常检查每班不少于1次;定向就业培训日常检查每班不少于1次。检查的重点是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培训地点、出勤、教材使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等。

其中,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直接受理申报培训的日常检查。

(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培训抽查,填写《职业培训抽查记录表》,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在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全部班期的30%。

(三)培训日常检查和抽查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不得提前通知培训机构。检查和抽查结果作为审批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

八、培训结业

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使用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向人力社保部门报送结业考试成绩(结业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人力社保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业成绩导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成绩合格的,系统自动生成结业证书编号,核发《职业培训结业证书》。

九、职业技能鉴定

(一)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后,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直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申报技能鉴定,市鉴定中心按照“培考分离、择优指定、鉴定回避”原则,自接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技能鉴定。

(二)市鉴定中心应当在技能鉴定结束后的12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导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匹配培训人员鉴定成绩。成绩合格的,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补贴审核与资金拨付

(一)培训补贴审核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成绩匹配后,系统自动生成《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培训机构确认、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合格后,按月汇总并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复审。

2.定向就业培训补贴。定向就业培训生成结业证书编号后,系统自动生成《定向就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定向就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培训机构确认后,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进行初审。

3.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复审(初审)合格后,按月汇总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二)补贴资金拨付

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25日执行,2018年11月24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5号)同时废止。

2013年11月25日

(联系人:王轩;联系电话:83218262)

(此件主动公开)

政 策 问 答

一、没有二代身份证人员怎么报名参加培训?

答:培训人员基本信息需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直接读取。确因没有领取二代身份证等原因不能读取的,培训机构应填写《职业培训学员基本信息手工录入申请表》,持户口薄等身份证明原件,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进行录入。

二、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到哪儿领取?

答:开展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机构,可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领取。其中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直接申报培训的机构,可到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三楼就业服务区职业培训窗口领取。

三、培训的课时有什么规定?

答:职业技能培训的课时应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其中实操培训课时比例不应低于总课时的50%;定向就业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课时。

四、职业培训可以在异地进行吗?

答: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在设立审批的培训地点进行培训教学,不得开设校外班,不得与不具备培训项目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开展定向就业培训,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其他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

五、培训计划可以调整吗?

答: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目标、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培训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培训实施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更培训计划,不得删减培训内容和课时,不得以生产代替培训。确需调整培训计划的,应按培训日产管理权限,事先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

六、培训上课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培训时,应合理安排培训时间,脱产培训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业余时间培训每天不得超过4个课时,每周上课时间均不得超过6天,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培训。

七、本市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还需提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吗?

答:本市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应在培训人员花名册中填写所在企业名称,不需提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证明材料。

八、本市户籍高校学生参加职业培训,还需提交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吗?

答:本市户籍高校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应在培训人员花名册中填写所在所在学校名称,不需提交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等材料。

九、参加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培训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在职职工破格参加晋升职业资格培训,应按《天津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暂行办法》(津劳办【2006】371号)有关规定,在开班备案前,提交《企业在职职工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备案表》。

十、同期培训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同期培训人数不得超过培训机构设立批准的培训规模。培训机构各职业同期培训规模已录人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如果培训机构同期申报的培训人数大于培训规模,则系统不接收培训班期申报信息。

十一、不同职业或等级的培训可以混班上课吗?

答:不同职业或等级的培训不能混班上课,因为不同职业和等级的培训课时和培训内容不同,不同职业或等级的培训应单独开班培训。

十二、技师培训享受补贴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各类人员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100%的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且培训项目不受《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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